清光绪十五年(1889)
(一)诸生当常川住院,倘有虚应故事者,即停支膏火开缺。
(一)诸生告假,除家庭大故外,不得过三月,假外不给膏火,逾假六月者开除。
(一)诸生在院肄业者,不得携带子弟随课,以免荒功滋事。
(一)官师考课,如遇事不暇,准其报明不扣膏火,若无故而旷课一次,扣膏火半月,旷至三月者开除。
(一)各斋书籍器用,本是公物,倘有任意损坏,惟本人修赔。
(一)诸生告假日期稍久者,当将书籍缴存掌书处,斋长各书交存邻房,或将锁匙交存斋夫,以便随时检点。
(一)课题应阅各书,止许在书楼翻阅,阅毕度回原处,以便众览,须记录者自携笔砚抄出。
(一)每课前列佳卷发书办抄出贴堂,原卷发回,贴堂卷贴毕,收存备刻。
(一)古者入学七年小成,九年大成,书院肄业,即以九年为断,学成出院,该斋原给书籍,准其带出,以示嘉惠。